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刘晓静、徐紫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且已完成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均为已经合法注册的执业律师。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其中公司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扫描件一致。
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采用书面审查、公开查询、复核等方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与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材料,随同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四)公司于2025年0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五)公司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0日)的股东名录;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七)公司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3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0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6日14:30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
城南云一路1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1)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
4月10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律师;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49名(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共6名,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3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69013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982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43名(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共1名,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42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320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37%。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共
同出席和/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通讯会议方式出席和/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3月27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6793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51%;反对股份10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09%;弃权股份6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9%。
中小股东(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份523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2.8705%;反对股份1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0896%;弃权股份6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399%。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6793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51%;反对股份10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09%;弃权股份6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9%。中小股东(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份523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2.8705%;反对股份1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0896%;弃权股份6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399%。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议案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6793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52%;反对股份10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13%;弃权股份58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5%。
中小股东(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份523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2.8832%;反对股份1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1845%;弃权股份5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323%。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议案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6845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66%;反对股份4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7%;弃权股份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7%。
中小股东(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份5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1879%;反对股份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781%;弃权股份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34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议案5:《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6791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39%;反对股份10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13%;弃权股份79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8%。
中小股东(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份521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2.5541%;反对股份1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1845%;弃权股份7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614%。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议案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67948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62%;反对股份9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81%;弃权股份9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7%。
中小股东(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份525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3.1479%;反对股份9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3460%;弃权股份9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061%。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议案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67478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80%;反对股份10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13%;弃权股份51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07%。
中小股东(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份478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7122%;反对股份1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1845%;弃权股份51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1033%。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议案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6790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34%;反对股份10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08%;弃权股份96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8%。
中小股东(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份520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2.4244%;反对股份10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0421%;弃权股份9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335%。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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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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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