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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7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如下控制目

标的过程: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三)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实现。

1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和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审计部与公司财务部门保持相互独立,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

不少于三人;设审计部负责人一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

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

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向审计部负责人报告,并进行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公司应支持

2和保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和优化;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3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八)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九)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4(十一)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为保障审计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

赋予审计部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

件、资料;

(二)审核被审计单位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

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审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经过公司相关审批流程批准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有权审批审计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

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十)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纠

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5(十一)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

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审计计划: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需求、风险评估以及

内部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审计部负责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之前,确定审计项目后,审计

部应当根据项目审计的要求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组织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单位。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也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向被审计单位递交。

第十九条审计实施:内部审计人员运用详查、内控测评、抽样

审计、计算、分析性复核、观察、询证、监盘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由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

计方案确定的审计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且内部审计人员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部。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

6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二十二条审定和送达审计报告:审计部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

计报告进行审核。如发现审计报告中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继续核实、修正和补充证明材料。审计部应将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提交董事会批准。审计部负责将董事会批准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审计反馈及整改检查: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计部。审计部可根据需要在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三个月内对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

行跟踪检查,落实审计对象对审计建议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四条审计档案:内部审计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主要包括:

审计通知书、审计事项承诺书、整改通知书、审计报告送达书、工作

底稿、审计报告以及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审计事项已完成的资料,审计部负责于次年第一季度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7(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六)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六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

据情节轻重,由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8(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

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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