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可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6年3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30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60号英可瑞工业园英可瑞科技楼大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3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03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23198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889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证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76907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54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12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4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14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3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会公司由董事长尹伟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8166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7%;
反对52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5748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9%;反对52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5%;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冰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李晓嫚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