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英可瑞: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英可瑞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可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8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2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 1001号国际 E城 E1栋 11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21220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877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证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76905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548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16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28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94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0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由董事长尹伟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

同意:979931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69%;反对:209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33%;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751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87%;

反对:209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57%;弃权:

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657%。

1.02《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979931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69%;反对:209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33%;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751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87%;

反对:209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57%;弃权:

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657%。

1.03《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979931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69%;反对:209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33%;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751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87%;

反对:209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57%;弃权:

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657%。

上述提案1.01、提案1.02、提案1.0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4《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979931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69%;反对:209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33%;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751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87%;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反对:209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57%;弃权:

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657%。

1.0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表决结果:

同意:979935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73%;反对:209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33%;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755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56%;

反对:209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57%;弃权:

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588%。

1.0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978904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23%;反对:209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33%;弃权: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724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62%;

反对2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57%;

弃权: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7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1%。

1.07《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978904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23%;反对209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33%;弃权: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54724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62%;

反对2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57%;

弃权: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7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1%。

1.0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978904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23%;反对:209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37%;弃权:1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724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62%;

反对:209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6%;弃权:

1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7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2%

1.09《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978854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73%;反对:214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1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674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599%;

反对:214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9%;弃权

1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7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2%。

1.1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978854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73%;反对:214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84%;弃权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4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674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599%;

反对:214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20%;弃权

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1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1%。

1.1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978854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673%;反对:214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84%;弃权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674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599%;

反对:214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20%;弃权

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7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1%。

1.1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978908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27%;反对:209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33%;弃权1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728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531%;

反对:209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57%;弃权

1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7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2%。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8908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27%;反对:209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33%;弃权1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2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728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531%;

反对:209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57%;弃权

1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7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费翼云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李晓嫚

2025年9月12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