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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可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英可瑞 --%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1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

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

补偿、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董事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应当在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2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

3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内

部审计部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3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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