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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伦股份: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凯伦股份证券代码:300715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二六年一月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股份”“本公司”或“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为778.5360万股,

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7805.54万股的2.06%,其中:首次授予666.50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85.61%,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7805.54万股的1.76%;预留112.0360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14.39%,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7805.54万股的0.3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98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2-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4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公司独立董事不在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3-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应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十三、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十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发生修订或变更,则激励计划的相应条款执行时遵循最新颁布的政策及有关规定。

-4-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录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7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1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3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5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28

第十三章附则...............................................30

-5-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凯伦股份、本公司、公司指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

本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

指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激励对象指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有效期指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限售期指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解除限售期指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解除限售条件指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监管指南第号》指—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指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所有者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公司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满足公司对核心人才的巨大需求,建立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本激励计划遵循的原则

(一)充分保障股东利益,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二)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遵循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

-7-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44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9-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法规及本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10-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所涉及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为778.5360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7805.54万股的2.06%,其中:首次授予666.50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85.61%,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7805.54万股的1.76%;预留112.0360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14.39%,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7805.54万股的0.3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

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占授予限制性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序号姓名职务数量(万股)票总数的比例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1陈洪进副总经理12.001.54%0.03%

2龙志红副总经理12.001.54%0.03%

副总经理、董事

3陈杰12.001.54%0.03%

会秘书

4季正华财务总监12.001.54%0.0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618.5079.44%1.64%

(140人)

首次授予部分小计666.5085.61%1.76%

预留授予部分小计112.036014.39%0.30%

合计778.5360100.00%2.06%

注:

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11-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12-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根据《管理办法》和《监管指南第1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

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3-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

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

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

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40%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

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

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

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40%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50%解除限售期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50%解除限售期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4-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5-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98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9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96元的50%,为每股5.98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22元的50%,为每股5.61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一致,为每股5.98元。

-16-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7-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所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5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率不低于10%,且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佳智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以2025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率不低于15%,且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佳智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亿元。

以2025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20%,且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佳智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8-18-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注:“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指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下同。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5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率不低于15%,且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佳智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亿元。

以2025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率不低于20%,且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佳智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8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所有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资格。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优秀、B—良好、C—及格和 D—不及格四个档次,具体如下:

绩效评价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及格 D—不及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指-19-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标。同时考核上市公司整体营业收入和控股子公司苏州佳智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的设置,该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整体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1-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22-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6年2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预计需摊销的总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股票数量(万股)费用(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666.503932.352102.711212.47573.4743.69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23-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等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24-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统一回购处理;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

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25-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的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

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公司辞退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26-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7-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或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配股

-28-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数量与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与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程序

(一)公司应根据股东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

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9-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三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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