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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钱林弟、李忠人、张勇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9-11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069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5737258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钱林弟、李忠人、张勇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5〕158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钱林弟、李忠人、张勇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钱林弟、李忠人、张勇:

2021年10月22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股份)实际控制人钱林弟、董事李忠人、董事张勇、董事季歆宇承诺,截至当日凯伦股份对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合计1.88亿元,如在2022年12月31日未能收回的,由承诺人承担,并在2022-2024年年报披露后的60个工作日内分期支付,每年支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20%、30%和50%。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述应收账款未收回,承诺人应于2023年至2025年分三期支付3,766.54万元、5,649.82万元、9,416.36万元。

经查,截至目前,钱林弟、李忠人、张勇尚未支付2025年度的补偿款,承诺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以下简称《4号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4号指引》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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