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54号
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褚一凡、雷心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褚一凡、雷心跃: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泉为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查,上海蕴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蕴秦)系公司关联方。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间,ST泉为向上海蕴秦提供借款,发生额13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均已清偿。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一是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12月26日,ST泉为的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与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建安)、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县三鼎)签订协议,约定安徽泉为就汇祥建安向泗县三鼎采购混凝土合同,为汇祥建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查,有关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公章使用也未按公司用章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印章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安徽泉为与上海鸿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吉)先后签订多份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累计金额5,279.86万元。上述合同的公章使用未按公司用章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上述2项内部控制缺陷属于重大缺陷,但ST泉为在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褚一凡、总经理雷心跃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15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