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褚一凡、雷心跃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66号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褚一凡、雷心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褚一凡、雷心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54号),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泉为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查,上海蕴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蕴秦)系公司关联方。2023 年 1 月 19 日至 2023 年 2 月 7 日期间,ST泉为向上海蕴秦提供借款,发生额13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均已清偿。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一是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12月26日,ST 泉为的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1下简称安徽泉为)与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建安)、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县三鼎)签订协议,约定安徽泉为就汇祥建安向泗县三鼎采购混凝土合同,为汇祥建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查,有关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公章使用也未按公司用章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印章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安徽泉为与上海鸿吉新材料有限公司先后签订多份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累计金额5279.86万元。上述合同的公章使用未按公司用章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上述2项内部控制缺陷属于重大缺陷,但 ST泉为在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1.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褚一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2.3条第二项、第
4.3.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2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总经理雷心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
项及第二款,《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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