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ST 泉为 公告编号:2026-097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2.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及金额:132831041.01 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
一、本次涉及仲裁的基本情况近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已收到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中院”)送达的关于山东信创应急转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创”)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2026)鲁 04 执 392 号]《执行裁定书》[(2026)鲁 04
执 392 号]。本案前期公告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6 年 4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2026 年 6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73)。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枣庄中院送达的《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及《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山东信创应急转贷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枣庄仲裁委员会[(2026)枣仲裁字第 86 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枣庄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庄中院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
十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金额 132631010.00 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执行费 200031.01 元。
2、《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山东信创应急转贷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创应急转贷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枣庄仲裁委员会[(2026)枣仲裁字第 86 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枣庄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庄中院已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履
行枣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6)枣仲裁字第 86 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不存在因主观故意导致的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鲁04执392号]
2.《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鲁04执392号]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