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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2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1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中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2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 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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