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 事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对外担保的程序 1、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2、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3、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1、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1)控股子公司; 1(2)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3)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业; (4)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的企业。 2、被担保企业除符合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2)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3)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4)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5)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6)被担保企业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要能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7)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9)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1、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1)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书且未设置他项权益的房产; (2)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未设置他项权益的土地使用权; (3)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产权且可以作价评估的机器。 (4)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 (5)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采矿许可证且采矿权属无争议的采矿权。 2、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1)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2)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23、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 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八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章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3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2、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 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3、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4、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 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 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内部管理 1、担保合同的签订: 未经有权部门通过,董事、经理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对外提供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 (2)担保合同应合法、合理、合规; (3)担保合同应依据《民法典》明确约定债权范围及限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 (4)公司原则上只提供一般保证,严格控制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合同的管理责任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其主要职责为: (1)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 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2)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3)负责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保管,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杜绝合同管 理的漏洞,及时化解担保风险; 4(4)对主合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 原始资料有效保存、严格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担保合同的检查、清理; (5)合同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时,应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如果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应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没有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如果发现被担保人可能丧失偿还能力的,应与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由于被担保方违约而造成公司经济责任的,公司应及时向被担保方实施追偿; (6)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3、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进行信息跟踪,收集被担保方财务资料及 审计报告,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建立被担保方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4、在办理担保业务一周内,向董事会书面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在经办对外担保过程中有必要,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1、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 上的可行性建议; 2、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3、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4、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5、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