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7证券简称:华信新材公告编号:2026-017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1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新沂市珠江路18号公司4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振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548694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38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47653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28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04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27人,代表股份104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1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548371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1%;
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3%;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9721%;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4563%;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71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371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1%;反对
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3%;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9721%;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4563%;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716%。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421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2%;反对
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3%;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7752%;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4563%;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68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371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1%;反对
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3%;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9721%;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4563%;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716%。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323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24%;反对
3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70%;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3612%;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672%;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716%。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323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24%;反对
3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70%;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3612%;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0672%;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716%。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324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26%;反对
3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9%;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4573%;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9.9712%;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716%。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421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2%;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3%;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7752%;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4563%;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685%。
9、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371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1%;反对
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3%;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9721%;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4563%;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716%。
10、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903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47%;反对
3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381%;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13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4573%;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9.9712%;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71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李振斌先生、上海华智信科技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324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26%;反对
3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9%;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4573%;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9.9712%;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7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
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