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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427号
致: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江苏省
新沂市珠江路18号公司401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4842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61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4765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86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9月23日(星期二)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网络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振斌先生、李明澈先生、束珺女士、古淑敏女士、吴雷先生均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李振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7758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5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53%。
1.02选举李明澈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7758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5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40%。
1.03选举束珺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7758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5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27%。
1.04选举古淑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7758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5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27%。
1.05选举吴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547758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5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4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投票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涛先生、李包产先生、郭聪先生均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过半数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刘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7758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5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01%。
2.02选举李包产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7758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5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01%。
2.03选举郭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47758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5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1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6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
张力任星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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