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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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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54049930传真:(86-21)54049931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长盛滑动

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盛轴承”)的委托,担任长盛轴承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长盛轴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长盛轴承本次作废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承办律师均不持有长盛轴承的股票,与长盛轴承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或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

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长盛轴承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长盛轴承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作废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

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作废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进行审核,并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查,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作为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2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22日,独立董事陈树大接受其他独立

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所审议的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2年6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

2022年6月24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20名激励对象合计53.3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7月4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列入2022年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8、2023年7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4年6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10、2025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

1、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由于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2022年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进行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条件之一,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三个归属期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6亿元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0333 号),2024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137451140.06元,未满足本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则该部分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由于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且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三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条件。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应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满足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共计21328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2022年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本文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陈毅敏

经办律师:

徐征张乾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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