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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18证券简称:长盛轴承公告编号:2025-048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股东陆晓林先生、曹寅超先生、王伟杰先生、陆忠泉先生、戴海林先生保证提

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直接持有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11493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47%。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3.868%)的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陆晓林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1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4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2%。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0.495%)。

2、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68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7%。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924%)的董事、副总经理曹寅超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1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5%。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0.337%)。

3、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54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7%。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868%)的监事王伟杰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1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1%。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0.182%)。

4、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5663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8%。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537%)的总工程师陆忠泉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1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

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7%。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0.168%)。

5、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416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4%。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0.115%)的副总经理戴海林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1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8%。占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的0.029%)。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陆晓林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曹寅超先生、监事王伟杰先生、总工程师陆忠泉先生及副总经理戴海林先生出具的《股东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直接持有公司占公司总股本股东名称用账户股份后总股股份(股)比例(%)

本的比例(%)

陆晓林114937503.8473.868

曹寅超86870002.9072.924

王伟杰55494001.8571.868

陆忠泉45663751.5281.537

戴海林3416140.1140.115

合计3063813910.25310.31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数量、减持比例、股份来源情况如下:

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东姓名股份来源

(股)本比例(%)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首次公开发行上

陆晓林不超过14700000.4920.495市前股份及派发的股票股利首次公开发行上

曹寅超不超过10000000.3350.337市前股份及派发的股票股利首次公开发行上

王伟杰不超过5400000.1810.182市前股份及派发的股票股利首次公开发行上

陆忠泉不超过5000000.1670.168市前股份及派发的股票股利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前股份、派发

戴海林不超过850000.0280.029的股票股利及股权激励股份

合计不超过35950001.2031.211

[注1]: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则拟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

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一个月内进行,即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10月18日(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长盛轴承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格应相应按除权、除息进行调整)。

三、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陆晓林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董事曹寅超先生、监事王伟杰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陆忠泉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副总经理戴海林先生所

持有的部分股份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股份,其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减持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

利润30%的情况。

3、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

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4、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股东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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