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六章薪酬的发放
第七章止付追索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
施。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薪
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薪酬制定依据包括公司经营业绩、岗位职责和任职考核情况等。
第八条董事长根据个人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以及公司经
营情况等综合确定薪酬标准。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基本薪酬要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考虑职位、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占其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绩效薪酬应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达成情况以及经营业绩等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幅度扩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当相应下降。未作相应下降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津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标准水平,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独立董事的职务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的津贴安排不适用本制度关于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年度审计结果,具体方式参照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并确定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金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由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
第五章薪酬调整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
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止付追索
第二十三条若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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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