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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维尔: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9 查看全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10 66578066 Fax:86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Finance

E-mail:guantao@guantao.com Street Beijing100032

http://www.guantao.com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2061号

致: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3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召集。

2、2024年3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及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19日14时5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地区杜杨北街19号5幢三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子安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9:15-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2024年3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054040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98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52156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3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10619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419%,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19535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835%。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网络投票系统统计信息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0574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93%;

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08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235%;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7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0574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93%;

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08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235%;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7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0574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93%;

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08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235%;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7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10574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93%;

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08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235%;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7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5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郝京梅张雨蒙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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