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的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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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二章防范关联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方式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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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三)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和实施。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九条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和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大额资
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
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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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证券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证券部参与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制度的修订工作,并负责相关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事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证券部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证券部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人员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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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占用
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证券部成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
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
金占用行为,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的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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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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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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