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勤勉
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他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如因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由审计部在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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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
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未对披
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确认等违反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不及时报告重大消息,或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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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更正所涉金额达
到本条(一)至(五)项所列标准;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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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审计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
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
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四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九条第(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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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六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第十七条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做出审议。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二十条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按照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分;
(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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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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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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