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安达维尔: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BJ001456号

致: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作出的决议召集。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2026年4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3、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14点45分,在北京

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杜杨北街19号5幢三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子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9:15-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截至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033316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45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40251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16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173567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622%,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4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86906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519%。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网络投票系统统计信息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

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6974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745%;

反对34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71%;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8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308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562%;反对3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656%;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82%。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16967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680%;

反对35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14%;弃权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301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155%;反对35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924%;弃权3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21%。

(3)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6668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132%;

反对6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59%;弃权3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0019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153%;反对6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905%;弃权3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42%。

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3411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8922%;

反对6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149%;弃权4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2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4112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8922%;反对68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149%;弃权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29%。

(5)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6634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850%;

反对6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799%;弃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9688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1382%;反对68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409%;弃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10%。

(6)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16641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906%;

反对67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785%;弃权3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975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1735%;反对67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323%;弃权3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42%。

(7)审议《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6666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117%;

5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65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66%;弃权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1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000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062%;反对65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948%;弃权3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90%。

以上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6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韩旭刘一帆年月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