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9证券简称:安达维尔公告编号:2025-068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1、提案2.01、提案2.0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1、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杜杨北街19号5幢三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子安先生6、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061314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46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041037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9491%。
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2027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976%。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73652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7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66875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05%。
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677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66%。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6008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38%;反对
1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52%;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7241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259%;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605%;弃权1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6%。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6007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29%;反对
1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27%;弃权47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7240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124%;反对1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238%;弃权4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38%。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6007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29%;反对
1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27%;弃权47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7240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124%;反对1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238%;弃权4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38%。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6008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38%;反对
1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52%;弃权1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7241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259%;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605%;弃权1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6%。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6008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38%;反对
1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52%;弃权1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7241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259%;反对1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605%;弃权1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6%。
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6007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29%;反对
1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62%;弃权1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7240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124%;反对1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741%;弃权1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6%。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6009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48%;反对
1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52%;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7242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395%;反对
1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605%;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6003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98%;反对
1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17%;弃权9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72376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676%;反对11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103%;弃权9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22%。
2.08《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6004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07%;反对
1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17%;弃权8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72386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811%;反对11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103%;弃权8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8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会议由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韩旭、刘一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