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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9 查看全文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产安全,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需遵守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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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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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

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

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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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

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

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4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

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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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资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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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超募资金

第二十六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明确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募集资金金额、超募资金

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

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

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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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

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在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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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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