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怡达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6 查看全文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59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83号徐家汇中心三期 A座办公楼 27层 邮编:200030

27th Floor Tower A THREE itc No.183 Hongqiao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0 P.R.C

电话(Tel):021-52533500 传真(Fax):021-52533599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59号

致: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怡达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怡达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怡达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年12月11日,怡达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怡达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怡达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2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怡达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怡达股份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515996股,占怡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899%。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怡达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怡达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72445706股,反对7029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2026年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72445706股,反对7029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办理银行授信及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提供担保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72445706股,反对7029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办理银行授信及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72444706股,反对7129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怡达股

份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怡达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怡达股份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涛

经办律师:

谢行军张雯泽

2025年12月26日

5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