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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22证券简称:新余国科公告编号:2025-019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4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新余国科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有根先生。

公司董事9人,刘爱平先生由于工作原因请假,其他8位董事参加了会议,其中陶冶和雷恒池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袁有根、游细强、颜吉成、吴雄臣、熊进光和廖义刚均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监事会3人,陈东和张杰以通讯方式参会,胡颖春出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25年4月3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0212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293%。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93128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404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999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52%。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六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901112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968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弃权:4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79838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68%;反对:

968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09%;弃权:4700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3%。

公司独立董事雷恒池、熊进光、廖义刚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三位独立董事分别向股东大会做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900867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7%;反对:968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弃权:29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2同意:77388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944%;反对:

968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09%;弃权:29200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4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900867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7%;反对:968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弃权:29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77388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944%;反对:

968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09%;弃权:29200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4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900854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1%;反对:978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29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77258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499%;反对:

978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20%;弃权:29500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8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900854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1%;反对:978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29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77258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499%;反对:

978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20%;弃权:29500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8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900820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3%;反对:1023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弃权:28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3同意:76918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721%;反对:

1023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21%;弃权:28400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58%。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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