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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9日14时00分在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新余国科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上午

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536808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978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00559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664%。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312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12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5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0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526725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反对:6002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40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969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819%;

反对:6002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8%;弃权:

408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7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526555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6172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弃权:40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799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641%;

反对:6172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86%;弃权:

408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7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526955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8%;反对:6002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38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8199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766%;

反对:6002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8%;弃权:

38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26%。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525815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7%;反对:6002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49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059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16%;

反对:6002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8%;弃权:

49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3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529735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8%;反对:3222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38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79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383%;

反对:3222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1%;弃权:

38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26%。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526697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5%;反对:59009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弃权:42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941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46%;

反对:5900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02%;弃权:

421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38%。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524925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9%;反对:7570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弃权:431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6169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758%;

反对:7570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7%;弃权:

431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4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陈禹菲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党颖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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