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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9 查看全文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提高投资收益,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证券投资审批与实施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执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业

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保证

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三章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八条在证券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

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

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董事长。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九条证券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相关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向董事长报告投资盈亏情况。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对证

券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证券投资监督措施: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

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二)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三)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相关

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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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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