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公司”、“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周百川、潘庆明项目联系人周百川
联系电话010-65608243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无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724注册资本348175136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一层至六层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一层至六层法定代表人余仲
实际控制人左国军、余仲、梁美珍联系人谭湘萍
联系电话0755-81449633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4月8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4月2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披露时间2024年4月18日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本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
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
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1、捷佳伟创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260.1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鉴证报告。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1年8月27日公告。
(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
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暂时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资金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2年4月27日公告。(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及子公司拟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2022年4月21日,公司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1年4月29日公告。
2、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及子公司拟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2023年4月10日,公司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2年4月27日公告。
3、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4年4月7日,公司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3年4月28日公告。
(四)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流动资金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8784.95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并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等,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2年4月27日公告。
(五)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2021年9月14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片设备(新型半导体掺杂沉积工艺光伏设备)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智能全自动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设备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湿法工艺光伏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结项,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将以上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2542.89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等,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1年8月27日公告。
2、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高效新型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湿法设备及配套智能制造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已实施完毕,并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556.26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产生的投资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等,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2年8月11日公告。
(六)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建设内容、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5月23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建设内容、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高效太阳能电池装备产业化项目—大尺寸多腔室扩散炉及 PECVD 设备生产线建设”变更实施地点并延期,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高效太阳能电池装备产业化项目—二合一透明导电膜设备(PAR)产业化项目”延期,对“先进半导体装备(半导体清洗设备及炉管类设备)研发项目”的实施内容进行调整并延期。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2023年4月28日公告。
(七)拟筹划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终止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曾筹划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用于“钙钛矿及钙钛矿叠层设备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聘任中信建投证券继续担任保荐人职责。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公告预案,于2023年8月18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2024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向深交所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百川潘庆明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曾琨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