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证券简称:捷佳伟创公告编号:2026-031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左国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00042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7451906股的28.7932%。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24478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7451906股的7.04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66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75563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7451906股的21.7479%。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
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24979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7451906股的7.1895%。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823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25%;反对2141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10%;
弃权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761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191%;反对2141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47%;弃权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2%。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784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31%;反对2078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8%;
弃权1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782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016%;反对2078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13%;弃权1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2%。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7867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63%;反对2127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65%;
弃权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05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944%;反对2127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66%;弃权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0%。
4、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854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27%;反对2113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31%;
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791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400%;反对2113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26%;弃权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12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15%;反对2381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1%;
弃权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550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40%;反对2381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2%;弃权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8%。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36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186%;反对2193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92%;弃权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736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186%;反对2193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92%;弃权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2%。
关联股东余仲、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鼎佳汇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左国军、梁美珍、蒋泽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7、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687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64%;反对2051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09%;
弃权30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625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743%;反对2051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36%;弃权30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2%。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50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92%;反对237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7%;
弃权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488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46%;反对237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6%;弃权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8%。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891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00%;反对2036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52%;
弃权1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829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893%;反对2036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07%;弃权1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504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661%;反对8437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36%;
弃权1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442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224%;反对8437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756%;弃权1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859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77%;反对2119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91%;
弃权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796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600%;反对2119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66%;弃权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政、丁泽政
3、结论性意见:康达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