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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深圳)股会字[2026]第0020号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佳伟创
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
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左国军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6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004244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93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447889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53%。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5月1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556355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47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3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6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97999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9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8239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25%;
反对21419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10%;弃权7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761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191%;反对2141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47%;弃权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2%。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978445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31%;
反对20786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8%;弃权11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782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016%;反对2078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13%;弃权1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2%。
3.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78677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63%;
反对2127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65%;弃权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805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944%;反对2127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66%;弃权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0%。
4.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8541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27%;
反对21139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31%;弃权7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791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400%;反对211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26%;弃权7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4%。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6128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15%;
反对23811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1%;弃权4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550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40%;反对2381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2%;弃权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36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186%;
反对21930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92%;弃权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736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186%;反对2193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92%;弃权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2%。
关联股东常州鼎佳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蒋泽宇、余仲、梁美珍、左国军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6878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64%;
反对20517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09%;弃权30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625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743%;反对2051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36%;弃权30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2%。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5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92%;
反对23767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7%;弃权1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
6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488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46%;反对2376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6%;弃权1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8%。
9.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8914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00%;
反对20360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52%;弃权11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829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893%;反对2036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07%;弃权1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0%。
10.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5048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61%;
反对84371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36%;弃权10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442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224%;反对8437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756%;弃权10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9%。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8591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77%;
反对21199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91%;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796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600%;反对2119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7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66%;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瑞经办律师:张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丁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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