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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400号
致: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1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网站公开发布了《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14:00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华盛路81号南
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栋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9:15-15:00。
2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03人,代表股份4652419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139%(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己回购的股份数量)。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暨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同意463381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001%;反对1532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93%;弃权328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706%。
2.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455652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388%;反对9333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0063%;弃权25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50%。
2.02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455589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252%;反对9334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0065%;弃权31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83%。
2.03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455663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411%;反对9294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979%;弃权283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10%。
2.04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455701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493%;反对9259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904%;弃权280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03%。
2.05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455788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680%;反对9187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1.9749%;弃权26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71%。
2.06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455610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298%;反对9463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0342%;弃权16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60%。
2.07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455813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734%;反对9260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906%;弃权16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60%。
2.08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同意455826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762%;反对9244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871%;弃权170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67%。
2.09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455826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762%;反对9247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878%;弃权16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60%。
3.表决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63587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443%;反对1448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112%;弃权206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44%。
5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经查验,上述第1项、第2.01项及第2.06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陈志坚李易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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