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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禾材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4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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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 NG KO NG PARIS MADRID S I L I C O N

V A L L E Y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的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5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月14日下午14:30在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金海中路168号)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叶剑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4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99557549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5.267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

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

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63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1%;反对94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22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248%;反对94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二:《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48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1%;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7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491%;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3.01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99442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3%;反对115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1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573%;反对115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02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994432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2%;反对109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0%;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733%;反对109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74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04可转债存续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05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99440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7%;反对1119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299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733%;反对111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74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07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09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14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14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11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12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99448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0%;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7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251%;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3.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99448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1%;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7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491%;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99463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反对94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22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488%;反对94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18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19评级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20债券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994432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73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9%。

3.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3.22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议案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议案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议案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议案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更新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议案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432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73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9%。

议案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57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8%;反对94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

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16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529%;反对94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12%;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59%。

议案十:《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99443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72%;反对10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议案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49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8%;反对1028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3%;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09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71%;反对102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910%;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议案十二:《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464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9%;反对878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3%;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324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567%;反对87890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91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9%。

上述议案一至议案十一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王博律师、苏成子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王博苏成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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