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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禾材料:润禾材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27 证券简称:润禾材料 公告编号:2026-055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191 号),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 370.00 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7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5740689.6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64259310.31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230Z0136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及与相关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润禾材料(珠海)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于近日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新设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号中信银行股

润禾材料(珠海) 高端有机硅新材

份有限公司 81147010127

1 有限公司募集资 0.00 料项目、补充流动

宁波宁海支 00613496

金专户 资金行

宁波润禾高新材 中信银行股高端有机硅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 81147010131

2 365822834.72 料项目、补充流动

公司募集资金专 宁波宁海支 00613497资金

户 行

注 1: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不具备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实际履行;

注 2:上述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及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润禾材料(珠海)有限公司(甲方)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乙方)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 8114701012700613496、

811470101310061349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有机硅新材料项目、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玥、佃佳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

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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