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7证券简称:润禾材料公告编号:2025-105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8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金海中路168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剑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069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9867353股的56.1914%。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566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1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3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7%。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3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9799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0%;反对536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弃权36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0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1155%;反对536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6622%;弃权36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22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9799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0%;反对536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弃权36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0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1155%;反对536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6622%;弃权36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22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9799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0%;反对536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弃权36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0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1155%;反对536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6622%;弃权36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22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博律师、张馨云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