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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29证券简称:乐歌股份公告编号:2026-028

债券代码:123072债券简称:乐歌转债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1、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晶电子”)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

超过8000万元。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丽晶电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

公司股份30005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8%,增持金额为人民币40053761.53元,已超过增持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取得金融机构增持贷款暨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2026年5月2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丽晶电子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本次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控股股东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增持前,丽晶电子直接持有公司股票697047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0%,实际控制人项乐宏先生及其配偶姜艺女士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16236.5555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7.53%。

2、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披露了丽晶电子增持计划,2025年8月10日增持计划期限届满结束,增持实施期间,丽晶电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5153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3%,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0482019.38元,已超过增持下限。3、在增持计划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丽晶电子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控股股东丽晶电子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

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同,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股份的金额:人民币不低于4000.00万元且不超过8000.00万元。

3、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计划增持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具体将根据公司股

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2025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6、本次增持非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计划资金来源:增持资金来源为丽晶电子自有资金与股份增持专项贷款相结合的方式,丽晶电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订了《贷款承诺函》。

8、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9、本次增持计划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期间

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丽晶电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005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8%,增持金额为人民币40053761.53元,丽晶电子本次增持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前已增持公司增持后增持主体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股票数量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

(股)本比例(股)(股)本比例宁波丽晶电

子集团有限6970475820.40%30005667270532421.28%

公司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丽晶电子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所作

的各项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系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丽晶电子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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