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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信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30证券简称:科创信息公告编号:2025-044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320252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2025年12月23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费耀平先生、李杰先生、龙仲先生: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信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已由我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年4月,科创信息与大有数字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有科技)开展服务器及应用软件销售业务。科创信息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科创信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错误调整上述业务金额。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6320193.9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3.57%;

虚增营业成本32601645.3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3.57%;虚增利润

12792144.7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94%。

2024年4月27日,科创信息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对公司前期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费耀平时任科创信息董事长,分管公司营销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与大有科技业务,知悉业务模式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签字保证科创信息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李杰时任科创信息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部,全面管理科创信息财务工作,知悉业务模式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签字保证科创信息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龙仲时任科创信息财务经理,直接参与大有科技业务合同审核、会计核算等工作,应当知悉业务模式,错误进行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未审慎复核,作为财务经理对科创信息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签字确认,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

科创信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公司董事长费耀平,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杰,系科创信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财务经理龙仲,系科创信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费耀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三、对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四、对龙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审慎判断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和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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