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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信息: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3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

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承

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通过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条重大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以上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下述指标所涉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十条第(二)项所述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自然

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法人就

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基于案

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五)重大变更等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

人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事项;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回购股份;

7、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

8、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的;

10、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1、公司拟进行资产证券化;

12、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13、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

额坏帐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9、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第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发生当日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证券部。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当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各下属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第一时间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大事项涉及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涉及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

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

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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