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创信息: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3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本办法

所称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

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上述主体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漏、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应当审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一)净利润为负;(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四)期末净资产为负;(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筹划、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指的重大事项,视同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指的重大事项,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五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

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上述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二节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其中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临时公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责任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节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

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五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八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湖南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

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四节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部门

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

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内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第六章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信息披露的规范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

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七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三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湖南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2日附件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活动□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类别□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日期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