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289号
关于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青山路678号;
费耀平,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杰,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龙仲,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2026〕4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信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4月,科创信息与大有数字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有科技)开展服务器及应用软件销售业务。科创信息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科创信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错误调整上述业务金额。上述行为导致科创信息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6320193.9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3.57%;虚增营业成本32601645.3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3.57%;虚增利润12792144.7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94%。
2024年4月27日,科创信息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调减营业收入98369734.5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05%;调减利润总额128401602.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72.33%。
科创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科创信息时任董事长费耀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第5.1.2条的规定,对上述
—2—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科创信息时任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5.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科创信息时任财务经理龙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自
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费耀平,
时任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杰,时任财务经理龙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科创信息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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