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贡献相匹配;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效益、经营目标挂钩原则,同时参考外部薪酬标准;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四)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监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司行政人资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第三章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依据其所处岗位、工作年限、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支付董事薪酬。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年薪: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由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与个人年终绩效评定结果确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经股东会批准实施
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奖励等。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津贴定期发放,无须考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考核评定后的考核结果按年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薪酬占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薪酬体系应随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及发展战略变化适时调整,确保其竞争性与激励性。
第十四条公司可依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效益水平、组织架构调整、同行
业薪酬水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按照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方案进行调整。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机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因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