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0证券简称:科创信息公告编号:2025-017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内容修改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新增项适用本规则。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持。
和主持。
1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会、监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答复股东。
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股东会召集人或提议人应提供证明文件,以第十四条股东会召集人或提议人应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该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如董事会提议召开证明该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如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股东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会的,应提供监事会决议;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股东会的,应提供审计委员会决议;股东提议召开股应提供该股东的提议函和持股10%以上的证明。如果东会的,应提供该股东的提议函和持股10%以上的证召集人或提议人有明确的授权,可以由被授权方在授明。如果召集人或提议人有明确的授权,可以由被授权权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权方在授权权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2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提交股东会审议。……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议。……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第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第二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召集人的身份信息;(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通知中需要列明的其他事项。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本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
之间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行使表决权。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3第二十六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一)代理人的姓名;
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指定的其他地方。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员应当列席会议。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第三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委员会成员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开会。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4第三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原第三十八条删除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第四十一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有关联关系股东的避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回避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其他股东。东。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前款内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进行。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前款内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第四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申报的除外。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
果应计为“弃权”。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容。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容。
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第五十四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年。10年。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第五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八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
第五十八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
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该决议。
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法规的无效。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
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为准。在司法机关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前,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司法机关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相关说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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