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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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5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刊登了定于2026年6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2026年6月25日下午14点30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长沙市岳麓区青山路678号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的9:15~15:00。
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费耀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8,023,73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2.3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4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8,843,36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81%。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5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96,867,09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7%。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3)《关于确认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2026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4.01《关于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2026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4.02《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2026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6)《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册(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 (签字):
徐广哲
杨斌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