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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研院:设研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5 查看全文

设研院 --%

证券代码:300732证券简称:设研院公告编号:2025-085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泽雨街9号1号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设研院”)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常兴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3人,代表股份158558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8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6345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7人,代表股份2213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2%。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0人,代表股份2980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

767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7人,代表股份2213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聘请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03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0%;

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4%;弃权

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6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720%;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3625%;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4%。

2、《关于修订、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02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0%;

反对111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1%;弃权

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4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183%;反对111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3491%;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5%。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02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0%;

反对111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1%;弃权

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4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183%;反对111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3491%;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5%。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02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3%;

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4%;弃权

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5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351%;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3625%;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4%。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7341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29%;

反对117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8%;弃权

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4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20%;反对117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9.4057%;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4%。

2.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01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7%;

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4%;弃权

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4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049%;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3625%;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5%。

2.06、《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129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8%;

反对117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8%;弃权

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4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20%;反对117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057%;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4%。

2.07、《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03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5%;

反对111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1%;弃权

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5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485%;反对111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3491%;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4%。

3、《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01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7%;

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4%;弃权

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4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049%;反对111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3625%;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武芳芳律师、张永权律师在现场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设研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设研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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