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3
四、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1-法律意见书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9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11月 13日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2025年11月13日下午14:00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惠州市大亚湾响
水河工业园永达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11月13日(股东会召开当日)9:15至2025年11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
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情-2-法律意见书
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38108854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5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421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12993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0%。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网络投票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42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821848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84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4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12993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9290%。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公司董事长唐建兴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8557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01%;反对2572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7%;
弃权66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90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826%;反对2572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31%;弃权66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2%。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赖继红经办律师:肖月江
经办律师:罗西方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