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3
四、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和实时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1-法律意见书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6年 5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2026年5月21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惠州市大亚湾响水
河工业园永达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2-法律意见书
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38108854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99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284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30255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9%。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28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739110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78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83人,代表股份5494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0%。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公司董事长唐建兴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20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法律意见书
99.6949%;反对1169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0%;
弃权12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12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862%;反对1169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52%;弃权12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210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2%;反对1170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3%;
弃权9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13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080%;反对1170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134%;弃权9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6%。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193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8%;反对1181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0%;
弃权16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96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949%;反对1181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046%;弃权16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86210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3%;反对1170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3%;
弃权9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13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153%;反对1170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134%;弃权9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3%。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34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7%;反对1041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9%;
弃权9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43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724%;反对1041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36%;弃权9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0%。
6.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8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950%;反对1100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8%;
弃权12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81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475%;反对1100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39%;弃权12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6%。
-5-法律意见书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13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166%;反对1417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3%;
弃权9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66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14%;反对1417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073%;弃权9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3%。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5907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1%;反对1233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4%;
弃权250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10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003%;反对1233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492%;弃权250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05%。
9.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587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0%;反对1261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8%;
弃权256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75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614%;反对1261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6-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698%;弃权256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88%。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196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7%;反对1166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1%;
弃权279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99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623%;反对1166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297%;弃权279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290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9%;反对1083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7%;
弃权16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93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696%;反对1083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45%;弃权16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
1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085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0%;反对1294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3%;
弃权10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7-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188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401%;反对1294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704%;弃权10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5%。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6年中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262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6%;反对1121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6%;
弃权7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65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545%;反对1121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179%;弃权7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300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0%;反对4078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9%;
弃权12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03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396%;反对4078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418%;弃权12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6%。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8-法律意见书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赖继红经办律师:刘佳
经办律师:罗西方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