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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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9 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 言 ............................................. 5
第二节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7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
八、发行人的业务............................................. 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8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1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
二十二、结论意见............................................ 22
第三节 签署页 ............................................ 23
4-1-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和 2026 年 1-6 月
补充事项期间 指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差异系计算中四舍五入所致。
4-1-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上并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本次发行申请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为 2023 年度、2024 年度、
2025 年度和 2026 年 1-6 月,以及发行人的相关重大事项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生了变化。据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披露,且不涉及更新的内容,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了相应更新,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4-1-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引 言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
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4-1-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正 文
因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为 2023 年度、2024年度、2025 年度和 2026 年 1-6 月,本所律师经核查后对发行人在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需补充披露的重大事项补充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6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为了顺利推进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变更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和
2026 年 1-6 月。
经核查,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其他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现阶段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但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核查,发行人目前合法有效存续,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并持续交易,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或解散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经营
或解散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截至 2025 年末,百邦科技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为 1024.27 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14.53%,主要系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股票投资交易。
根据发行人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2026 年半年度报告》,2026 年 1-6
4-1-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月,发行人买入股票投资金额 106.00 万元,卖出股票投资金额 1092.62 万元;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百邦科技账面无交易性金融资产,发行人相关股票投资已出清。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账面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更新情形外,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实质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2025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况;发行人设立
过程中履行了各项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业务、资产、
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没有超越股东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1-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情况,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星月商业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2.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上市及上市
后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经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持股 5%以
上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上市及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1.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2.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已取得的主要经营资质及商业特许经营情况。经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已取得的主营业务所必要的许可和资质证书未发生变化。
3.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经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
4-1-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经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 14492.57 99.94% 42245.25 99.92% 47544.79 99.96% 68124.34 99.96%
其他业务收入 8.62 0.06% 34.40 0.08% 20.17 0.04% 29.58 0.04%
合计 14501.19 100.00% 42279.65 100.00% 47564.96 100.00% 68153.92 100.00%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和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96%、99.96%、99.92%和 99.94%,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5.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经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资金周转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业务属于不受限制或禁止的产业,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专注于手机售后服务产业,已取得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必要的许可和相应的资质证书。发行人于 2014 年 7 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全资子公司 Bybon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百邦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持股型公司,设立至今没有实际经营业务;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进行经营。报告期内,发行人始终致力于手机售后服务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手机售后服务(包括保内维修服务、保外维修服务和手机增值服务等)、商品销售业务等,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资金周转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业务属于不受限制或禁止的产业,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4-1-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情况进行了论述,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一)关联方经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不存在新增变化情况。
(二)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百邦科技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2026 年半年度报告》,2026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
潍坊闪电蜂 以市场价格销售商品 5.23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管理人员在公司处领取
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97.03
除上述新增变化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不存在其他新增变化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并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合法、有效、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建立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对其避免
4-1-1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同业竞争的措施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发行人的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含并表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经营性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面积
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座落 租赁期限 用途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宝能中心 10 号楼 15 层
1401、1402、1403、北京悦银商业管 1404、1405、1406、 2023/08/28-
1 [注 1] 百邦科技 1168.44 办公 理有限公司 1407、1408、1409、 2027/08/27
1410、1411、1412、
1413、1414、1415、1416
室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北京悦银商业管 2025/11/24-
2 [注 2] 百邦科技 宝能中心 10 号楼 10 层 326.23 办公 理有限公司 2026/11/23
901、902、904 室
河北巽臻商业管 河北省石家庄市品汇广场 6 2025/10/01-
3 百邦科技 / 办公
理有限公司 楼 B21-19(1 个工位) 2026/09/30
北京市顺义李桥镇北河村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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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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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 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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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业集团股份有限 号老大楼写字楼 15 层 167.02 门店
川分公司 2026/12/31
公司 1502/1504 室山东出版实业有
上海百华泰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青年 2026/01/01-
40 限公司泰安分公 70.00 门店
安分公司 路 48 号泰安新昕大厦 2026/12/31司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
烟台瑞林房地产 上海百华烟 街 158 号 3 号楼 3306 号 2026/01/06-
41 162.55 门店有限公司 台分公司 (实际楼层 31 层 06 号 2027/01/05房)
上海百华广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
广州好世界综合 2026/02/05-
42 州第一分公 362-366 街号好世界广场 23 134.30 门店
大厦有限公司 2027/02/28
司 层 2307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
上海百华菏 2026/02/01-
43 郭爱英 路 215 号柏青花园 3 栋 103 140.10 门店
泽分公司 2027/01/31室
中国联合网络通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新华
上海百华沧 2026/01/01-
44 信有限公司沧州 东路 17 号联通大厦 B 座一 80.00 门店
州分公司 2026/12/31
分公司 层南侧门市
银座集团股份有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
上海百华聊 2026/01/01-
45 限公司聊城银座 园南路 19 号聊城商城 F4 70.00 门店
城分公司 2026/12/31
商城 层 01304F0011 商铺
邯郸市邯山区万 上海百华邯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河
46 82.14 2026/02/28- 门店
达广场商业管理 郸分公司 南大街 101 号万达广场室
4-1-1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有限公司 内步行街 1F 层 1013B 商铺 2028/02/27
上海百华济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运河 2026/01/01-
47 陈兵 107.00 门店
宁分公司 路 22-8 号 2026/12/31
上海百华常 常熟市海虞北路 45 号世贸 2026/01/01-
48 唐石根 / 门店
熟分公司 中心 3 楼 301 2026/06/30
上海百华太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柳巷
山西创硕商务信 2026/03/03-
49 原第一分公 南路 19 号商场二层 212-01 95.00 门店
息咨询有限公司 2027/03/02
司 商铺上海百华杭
杭州解百集团股 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 251 2026/04/10-
50 州上城第二 80.00 门店
份有限公司 号 1 幢 3 楼 321 室 2027/04/09分公司
上海百华北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 3
北京鼎固鼎好实 2026/02/10-
51 京第三分公 号鼎好 DH3 大厦 B 座地下 69.67 门店
业有限公司 2029/02/09
司 二层-206A 号商铺
浙江澜蓝汇科技 上海百华义 浙江省义乌市江东中路 401 2026/04/01-
52 100.00 门店
发展有限公司 乌分公司 号电信大楼一楼门店 2027/01/31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禾兴
嘉兴戴梦得购物 上海百华嘉 2026/04/01-
53 南路 520 号戴梦得购物中 100.00 门店
中心有限公司 兴分公司 2027/03/31
心 3 层
张家口博海兴业 上海百华张 河北省张家口市时代购物 2026/06/21-
54 92.00 门店
商贸有限公司 家口分公司 中心商街二层 C-022 2027/06/20
上海天亿弘方企 上海市灵石路 697 号 7 号 2025/08/01-
55 上海百华 104.95 门店
业管理有限公司 103 室单元 2026/07/31华润置地(郑 上海百华郑 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 10 号 2026/05/30-
56 83.00 门店
州)有限公司 州分公司 郑州二七万象城 L428 2027/05/29
注 1:北京泰立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百邦科技及北京悦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
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签署了《主体变更补充协议》,自 2026 年 3 月 15 日起,北京悦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北京泰立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
据此,北京泰立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百邦科技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签署了《北京宝能中心房屋租赁合同(办公类)》,双方将标的物的租赁期限延长一年,合同续签至 2027 年
8 月 27 日。
注 2:北京泰立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百邦科技及北京悦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
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签署了《主体变更补充协议》,自 2026 年 3 月 15 日起,北京悦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北京泰立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租赁事项引发的纠纷或争议。
2.发行人拥有的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含并表子公司)新增商标权合计 2 项,该商标均为境内注册商标,不存在他项权利,具体情况如下:
4-1-1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定使用
序号 商标图样 权利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注册地 取得方式商品类别
2026/01/14-
1 百邦科技 85812093 35 中国 原始取得
2036/01/13
2026/01/14-
2 百邦科技 85822554 9 中国 原始取得
2036/01/13
3.发行人(含并表子公司)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分公司合计
53 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分公司名称 地址 负责人 成立时间
上海闪电蜂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0 号楼 14
1 常坤 2025/09/17
分公司 层(15)1404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百街口社区人上海百华常德分2 民路 99 号(朗庭威斯汀酒店 7 楼 705- 黄玉喜 2018/12/27公司
708 室)
上海百华常州天 常州市天宁区兰陵北路 999 号九洲新
3 黄玉喜 2018/10/09
宁分公司 世界广场 L2 层 056-3/4 号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天马山街道解放上海百华衡阳分4 路 121 号宇元万向城 3122 室(大洋百 黄玉喜 2018/08/27公司货三楼 3F-03)
上海百华长沙分 长沙市雨花区东塘街道韶山中路 18 号
5 黄玉喜 2018/08/09
公司 研发中心及配套工程 101 号
上海百华运城分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 68 号国
6 陈进 2018/05/29
公司 科欢乐港 4 层 L4007 号
上海百华太原第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柳巷街道柳巷南
7 陈进 2018/05/18
一分公司 路 19 号贵都世纪广场 212-01
上海百华邯郸分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 101
8 黄玉喜 2015/12/23
公司 号万达广场 1 层 1013B 号
上海百华北京第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 3 号 B 座地下
9 李岩 2015/12/23
三分公司 二层 206A
上海百华石家庄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 118
10 陈进 2015/12/22
东方分公司 号上海百华保定分
11 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 714 号门脸 陈进 2015/12/18
公司上海百华绍兴分
12 绍兴市迪荡湖路 68 号-502 黄玉喜 2015/12/17
公司
上海百华北京第 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 186 号
13 李岩 2015/12/15
二分公司 院 1 号楼 4 层 F4142、F4143
上海百华济宁分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运河路
14 宋利亚 2015/12/15
公司 22-8 号
4-1-1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百华济南第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 96 号缤纷
15 黄玉喜 2015/12/10
一分公司 五洲商业广场一层 143D 商铺
上海百华广州第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 362-366 号好
16 宋利亚 2015/12/10
一分公司 世界广场 23 层 2307 房(仅限办公)
上海百华张家口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胜利中路
17 黄玉喜 2015/12/09
分公司 241 号时代金茂二层 C022
上海百华银川分 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 2 号 1502-1504
18 陈进 2015/12/03
公司 号
上海百华临沂分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 68 号兰田
19 宋利亚 2015/12/02
公司 步行街玉人街 1 楼 6 号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大上海百华温州瓯20 道 1299 号(银泰购物中心 F1 层 L1027 黄玉喜 2015/11/06海分公司
号)上海百华常熟分 常熟市海虞北路 45 号(常熟世界贸易
21 陈进 2015/10/23公司 中心)301
上海百华长春分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 1077 号
22 陈进 2015/09/20
公司 欧亚春城购物中心 F3 层 001 号
上海百华江阴分 无锡市江阴市澄江街道人民中路 158
23 陈进 2015/09/16
公司 号四楼 403 号上海百华沧州分
24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新华中路 80 号 陈进 2015/09/07
公司上海百华温岭分
25 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西路 164、166 号 黄玉喜 2015/09/06
公司
上海百华唐山分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凤城国贸 A 座写
26 陈进 2015/08/07
公司 字楼 11 层 1103 号
上海百华漳州分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 1016 号
27 宋利亚 2015/08/07
公司 万达广场 A2 地块 8 幢 307 室
上海百华邢台分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北世纪城四层
28 陈进 2015/08/05
公司 20-21 号商铺
上海百华扬州分 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 358 号三盛国
29 宋利亚 2015/08/05
公司 际广场 4 号楼 5 层 5003 号
上海百华深圳龙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社区龙翔
30 宋利亚 2015/06/30
岗分公司 大道 9009 号珠江广场酒店区域 1106
上海百华杭州上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 251 号 1
31 刘铁峰 2015/06/10
城第二分公司 幢 3 楼 321 室
上海百华义乌分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中
32 宋利亚 2015/06/02
公司 路 401 号电信大楼一楼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上海百华佛山分
33 诚德路 1 号美的财富广场四栋 2105 室 黄玉喜 2015/06/01
公司之一(住所申报)
上海百华嘉兴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禾兴南
34 黄玉喜 2015/05/28
公司 路 520 号戴梦得大厦 3 楼 S301 室
35 上海百华东营分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 21 号 陈进 2015/05/13
4-1-1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
上海百华日照分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新瑞食品城二期工
36 黄玉喜 2015/05/06
公司 程网点第一层 A1 号房
上海百华滨州分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七
37 宋利亚 2015/04/30
公司 路通讯城 1 楼门面房
上海百华晋江分 福建省晋江市崇德路 267 号 4 幢 1202
38 宋利亚 2015/04/27
公司 室
上海百华郑州分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 10 号华润
39 陈进 2015/04/23
公司 万象城购物中心 L428 号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 215 号柏上海百华菏泽分40 青花园 3 栋 103 室(中华路与双井街交 黄玉喜 2015/04/14公司叉口西 50 米路北)
上海百华烟台分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158-3 号
41 陈进 2015/04/10
公司 鲁东国际 3306 室
上海百华南通分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 116 号王府商
42 陈进 2015/03/31
公司 业广场 F1 层 1010-1 号商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上海百华德州分
43 解放中大道 599 号三八粮店沿街门市 陈进 2015/03/27
公司房
上海百华武汉分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世界贸易大厦 26
44 黄玉喜 2015/03/26
公司 层 12 号
上海百华莆田分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园中
45 宋利亚 2015/03/26
公司 路 199 号新威国际大厦 703-2 室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上海百华聊城分
46 处柳园南路 19 号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 宋利亚 2015/03/23
公司
司聊城银座商城 F4 楼层西南角位置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旭升路上海百华滨海新
47 347 号滨海新区文化中心(一期)W-L2- 陈进 2015/03/11
区分公司
024 号
上海百华宁波第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南站西路 108 号
48 黄玉喜 2015/02/28
二分公司 宁波复悦城 2F-09 号
上海百华西宁分 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 46 号纺织品商
49 黄玉喜 2015/01/07
公司 场 5 楼
上海百华泰安分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迎暄社
50 陈进 2014/12/03
公司 区青年路 48 号新昕大厦一楼 118 房间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体育场街道办事上海百华淄博分
51 处商场东路 2 号利群购物广场 1 楼 宋利亚 2014/11/25
公司
F01100170 号
上海百华浦东第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3611 弄 6 号
52 黄玉喜 2013/02/28
一分公司 1009 单元
上海百华陕西分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 30 号融
53 陈进 2011/08/26
公司 通军民服务社购物中心一层 050 商铺
4-1-1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体门店连锁经营是发行人从事手机售后维修服务主要的运营模式之一,上述各分公司的设立主要系便利于百邦科技直营店的运作。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除上述新增变化情形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和/或使用上述财产,主要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的争议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均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经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所界定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以及其他重大资产变化情况。
经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的具体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增资扩股或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的具体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章程的修改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于补充事项期间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4-1-1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改,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于补充事项期间股东会、董事会等规范运作,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根据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下辖各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
大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和自身重大决策行为,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股东大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自身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经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历史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辞职、选举及聘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公
4-1-1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在补充事项期间,新增税务和财政补贴变化情形如下:
1.主要政府补助
根据百邦科技于2026年8月27日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2026年1-6月,发行人无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依法纳税情况经核查,2016年1-6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情形。
经核查,百邦投资有限公司系BVI公司,为持股型企业,没有开展实际业务经营,其纳税情况符合其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2016年1-6月不存在受到税务征管处罚记录情况。
除上述新增变化情形外,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未发生其他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机关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
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
经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众信息检索,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经营中能遵守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
4-1-2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规;除已披露的行政处罚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一致,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会认可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要求。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新增涉案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亦不存在新增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
经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未新增其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在补充事项期间,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德乐科技与源石云(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最新诉讼进
展情况如下:
4-1-2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2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6]苏01民辖终861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原审被告)源石云(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12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6]苏0102民初1144号之二),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规定裁定该案件由江苏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该案件的管辖权争议已解决,但案件尚未进入实质性庭审阶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后,已进行了及时整改,并按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相关违法违规事项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且罚款金额较小,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募集说明书》中与法律事实相关内容的讨论,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基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资料的法律审查,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经获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但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4-1-2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 朱 东龚鹏程黄志敏臧公庆
4-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