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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可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组或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或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

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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