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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

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与终止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子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五条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附件一: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申请人姓名申请时间申请主体(公司/部门名称)

申请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是□否人登记表

□同意□不同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及签字

签字:

□同意□不同意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及签字

签字:

□同意□不同意董事长审核意见及签字

签字:

备注附件二: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与上市

姓名/名国证件类证件号所属单职知悉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息登记时登联系手通讯地所属单位知情日期公司关记称籍型码位务地点方式内容阶段间人机址类别系

说明:

1、填报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

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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