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李刚先生、金泳锋先生、康海文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李刚先生、金泳锋先生、康海文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
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