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8证券简称:奥飞数据公告编号:2026-061
债券代码:123131债券简称:奥飞转债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7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7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庆沙路100号22层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邹创铭先生。公司董事长冯康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过半数董事推选,由公司董事邹创铭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9人,代表股份256596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6.04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24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4人,代表股份256472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324%。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226人,代表股份517005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24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222人,代表股份5169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47%。
(3)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回避提案提案表决股数股数股数股数表决编码名称分类(股比例(股比例(股比例(股比例结果))))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提案)
总表
选举2553899.526
决情//////
冯康20836%况先生其为第中,
1.01五届当选
中小
董事395576.503
股东//////
会非2736%的表独立决情董事况选举总表
2553799.524
丁洪决情//////
1.0273387%当选
陆先况
生为其395076.411//////第五中,5288%届董中小事会股东非独的表立董决情事况选举总表
2553899.525
林卫决情//////04039%云女况士为其第五中,
1.03当选
届董中小
395376.471
事会股东//////5931%非独的表立董决情事况选举总表
2553799.523
张天决情//////38484%松先况生为其第五中,
1.04当选
届董中小
394776.344
事会股东//////0383%非独的表立董决情事况选举总表
2553699.520
邹创决情//////75069%铭先况生为其
1.05当选第五中,
394076.221
届董中小//////6966%事会股东非独的表立董决情事况选举总表
2553799.523
祝志决情//////50458%军先况生为其第五中,
1.06当选
届董中小
394876.367
事会股东//////2354%非独的表立董决情事况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提案)
总表
选举2553799.524
决情//////
李刚63604%况先生其为第中,
2.01五届当选
中小
董事394976.392
股东//////
会独5509%的表立董决情事况总表
选举2553799.523
决情//////
金泳42925%况锋先其生为中,
2.02第五当选
中小
届董394776.352
股东//////
事会4829%的表独立决情董事况
25537
2.03选举总表380299.523
//////当选康海决情4%文先况生为其第五中,届董中小
394676.343
事会股东//////9924%独立的表董事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伟、陈颖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
飞数据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8月17日



